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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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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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第四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
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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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H笾(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孙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