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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能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目录....................................................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3

第三章职责权限...............................................3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4

第五章决策程序...............................................5

第六章附则.................................................5

2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应

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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