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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能股份_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3 00:00 查看全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No.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7-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意字(2026)第001-01号

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2月6日印发“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52号”《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核查,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

7-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7-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3.关于其他

3.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5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最新进展,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具体的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整改验收序号主体处罚事由处罚情况具体整改情况是否完成

1.罚款已及时缴纳;

2.与该员工家属就赔偿事

宜已达成一致,善后处生产安全一般事置工作已终结;

故:泸州市江阳区应急3.通过早会、班会、警示标不涉及外部监管因铸造车间一名管理局根据《中华识等形式加强内部安全的整改验收,该员工违规作业发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意识宣传;

长江处罚事项的处置

1生一般灼烫事产法》的相关规定4.加强重点工序、关键岗

机械工作已完成,该故,该事故造成就上述事故追究长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培公司内部追责及该员工受伤及后江机械的安全管理训;

整改已完成。

续经医院救治无责任,罚款55万元。5.更新关键设备、升级改效死亡。造铸造设备报警装置、重新修订、补充完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增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车间安全装置问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1.罚款已及时缴纳;

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2.处罚所涉安全装置均按整改情况已经泸存在部分车间生长江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整改;州市江阳区应急

2产线未设置管道

机械的相关规定给予罚3.已对全部车间相关安全管理局复查通压力检测报警装

款6.8万元,并责令装置情况进行排查及优过。

置、熄火保护系限期改正。化调整。

统、可燃气体泄

7-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整改验收序号主体处罚事由处罚情况具体整改情况是否完成

露报警装置,输送管道压力表过期未检等问题。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1)长江机械新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新增产线未重新

擅自开工建设,属1.罚款已及时缴纳;

申请排污许可证

于初次违法且生态2.已取得泸州市生态环境

事宜:

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局关于其新增建设项目因新增建设项目

并及时改正,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已取得新增项目不予行政处罚;2)批复;

件未获批准即动的环境影响报告

长江关于应当重新申请3.在排污许可证重新取得

3工建设、因该项表批复、换领排

机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停止相关生产线;

目新增浇铸和砂污许可证等文问题,鉴于长江机4.已于2016年1月23日处理工序2个废件,已完成整改。

械已自行停止浇铸取得新排污许可证;

气排放口排放污

和砂处理工序使5.开展内部相关法律法规染物而未重新申用,主动减轻危害要求的宣传教育及学请取得排污许可后果,根据《排污许习。证等问题。

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下浮

10%罚款金额,给予罚款27万元。

车间安全装置问

题:

存在部分车间生产线未设置管道压力检测报警装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1.罚款已及时缴纳;

置和紧急自动切根据《中华人民共2.处罚所涉安全装置均按整改情况已经泸断装置、可燃气泸州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整改;州市江阳区应急

4体探测器安装距

豪能的相关规定给予罚3.已对全部车间相关安全管理局复查通地面距离不符合

款10.3万元,并责装置情况进行排查及优过。

规定、可燃气体令限期改正。化调整。

检测报警仪未投

用、压力表超期

未交验、安全帽过期未及时更换等问题。

2.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

7-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关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昊轶强尚未了结的诉讼事项,具体案情如下:

成都美联利华电气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案件被告)因场地租赁事宜与租赁场地的出租方(案件原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昊轶强作为次承租方向成都美联利华电气有限公司承租了上述涉诉的部分厂房。

2026年1月,经上述涉诉案件的原告申请并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

追加昊轶强及其他次承租方为上述案件共同被告,原告要求昊轶强等次承租方立即腾房、搬离各自占有使用的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并向原告支付从2026年1月1日起至其完成腾房、搬离并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各自与成都美联利华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如下:

2026年1月29日,昊轶强相关工作人员已按照法院传票相关内容到庭参与

法院庭审,就审判法官提出的问题如实作答。目前该案件尚待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

3.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1)关于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序号处罚事项分析说明大违法行为

1.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经查高新区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根据《证券‘7·11’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涉事企业安全管期货法律适长江机械生产理混乱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意见第18安全一般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

1号》第2条故,被罚款55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生产安全相关规定,万元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不属于重大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一般事故标准进行处罚。

7-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属于重序号处罚事项分析说明大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

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该事故涉及1名人员(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违

规作业发生一般灼烫事故,该员工受伤及后续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未发生次生事故,未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长江机械车间安全装置存在未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未进行定期检测等行为合并罚款6.8万元,相关违法行为轻微,合并处罚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根据《证券长江机械车间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期货法律适安全装置问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用意见第18

2题,被罚款6.8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号》第2条万元,并责令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应相关规定,限期改正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属于重大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较低处罚标准进行合并罚款,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

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相关处罚行为仅涉及长江机械的部分车间安全装置存在未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未进行定期检测等,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长江机械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问题,认定鉴于长江机械已自行停止浇铸和砂处理工序使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决定下浮10%罚款金额,给予罚款27万元,罚款金额较小。根据《证券长江机械新增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期货法律适产线未重新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用意见第18

3请排污许可证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号》第2条事宜,被罚款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相关规定,

27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不属于重大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政处违法行为罚决定书》所述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下浮

10%,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3.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

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7-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属于重序号处罚事项分析说明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认定长江机械自行停止相关工序使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相关处罚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泸州豪能车间安全装置存在未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未进行定期检测等行为合并罚款

10.3万元,相关违法行为轻微,合并处罚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根据《证券泸州豪能车间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期货法律适安全装置问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用意见第18

4题,被罚款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号》第2条10.3万元,并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应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属于重大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较低处罚标准进行合并罚款,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

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相关处罚行为仅涉及泸州豪能的部分车间安全装置存在未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未进行定期检测等,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2)关于尚未了结的诉讼事项关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昊轶强的部分租赁经营场所牵涉到前一手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根据昊轶强出具的书面说明,昊轶强上述承租厂房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其签署租赁合同时已查阅前一手房屋租赁合同,无限制转租条款;前一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持续多年,根据已有法院判决书中所查明相关事实,前一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存在较为繁杂的业务及租赁关系,租赁场所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背景,且已有法院判决明确前一手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后续昊轶强将与上述争议双方积极沟通协调场地使用;同时,昊轶强已通过竞买获得坐落于“青羊区黄田坝街道快活社区”的4000.35㎡土地使用权,并已启动厂房以及相关项目投建,待建成后即可投入使用。上述案件对昊轶强的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7-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述情况,昊轶强的前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除前述尚未了结诉讼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发生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信达律师主要采取了如下核查程序:

(1)收集并查阅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整

改报告、整改措施证明文件;

(2)实地走访查看行政处罚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以及生产车间,针对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为进行逐项实地查看,并同步向企业随同人员进行了解相关处罚原因、整改措施及效果;

(3)收集并查阅昊轶强租赁厂房相关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前一手租赁协

议、昊轶强厂房租赁协议、前一手租赁合同纠纷以往年度的法院判决书、昊轶强关于该租赁事项的书面说明;

(4)查阅昊轶强竞拍“青羊区黄田坝街道快活社区”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缴付凭证以及产权证书等;

(5)查阅昊轶强航空航天零部件智能制造中心项目的备案文件等,了解其项目实施内容和进度计划等;

(6)与发行人对接人员跟进了解昊轶强租赁厂房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以及航空航天零部件智能制造中心项目的开展情况;

(7)获得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新增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的书面确认,并网

络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合规、涉诉情况。

2.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7-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已完成整改,该等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昊轶强租赁厂房相关诉讼已一审开庭。

尚待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该尚未了结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除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李忠麻云燕梁晓华陈佳然年月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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