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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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09号
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2026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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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1月16日13: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四
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88号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1月16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81150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6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2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141240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2/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93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952741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36%。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与出租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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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占出席会议股占出席会议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东所持有效表东所持有效表股数(股)股数(股)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决权股份总数决权股份总数股份总数比例比例比例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与出租部分资产暨关联
133815532299.5959%10671280.3143%3049600.0898%
交易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