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1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十三)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
息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工作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内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告知公司
4董事会秘书处;
(二)董事会秘书知悉后,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6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
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7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