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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药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诚意药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7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1/12楼

电话:(86)0571-89838088传真:(86)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视频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出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化工路118号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洞头制造部研发大楼307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75102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0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97946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95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0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4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71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80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2、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3、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7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7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08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3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29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7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7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关于确定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7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7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1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08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1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08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1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及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51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18、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8.01选举颜贻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8.02选举赵春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3%。

18.03选举任秉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18.04选举厉市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18.05选举邱克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18.06选举柯泽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9、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9.01选举金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19.02选举陈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19.03选举夏法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2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0.01选举曾焕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20.02选举孔剑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1583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本议案通过。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504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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