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诚意药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正副

职、分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市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买卖行为完成后的申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5(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2/5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

3/5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25%重新计算。

第三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在其首

次减持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4/5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

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