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72号
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余军、
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军、黄秋娜: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原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ST原尚2025年半年度和三季度将部分应以净额法核算的收入按总额法核算,导致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5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多记收入0.2亿元、0.91亿元,多记营业成本0.2亿元、0.91亿元,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秋娜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在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时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原尚及余军、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6月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6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