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04号
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原尚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813;
余军,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黄秋娜,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余军、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和三季度
将部分应以净额法核算的收入按总额法核算,导致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5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多记收入0.20亿元、0.91亿元,多记营业成本0.20亿元、0.91亿元,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时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1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余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黄秋娜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军、时任财务总监黄秋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2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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