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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816证券简称:顾家家居公告编号:2024-007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事项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新增)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条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门窗销售;采购代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

以审批结果为准)。

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务;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制造;日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门窗销售;采购代第十四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条日用产品修理;搪瓷制品销售;制镜及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类似品加工;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金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日用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产品修理;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搪瓷制品销售;制镜及类似品加工;建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互

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批结果为准)第二十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一条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第三十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条制。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任。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第四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一条(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行使。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条(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万元以上(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为股东、公司关联方提供的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九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第五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四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第五十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及表决程序。

六条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第六十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八条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八条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七十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九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股份总数。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股比例限制。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条(原条(删除)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款序号)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第八十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七条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第九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五条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零四条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一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零六条董事2人。董事3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战略

第一百方案;目标;

零七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案、决算方案;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弥补亏损方案;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公司形式的方案;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交易等事项;定公司对外投资、新产业进入和收并购、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折旧、资产抵押、置;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项;

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根据总裁的(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置;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事项和奖惩事项;裁、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案;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员会的运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一十条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股东大会批准。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一十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条产生。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第一百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一十三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条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二十六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一)主持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和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报告工作;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方案;

第一百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八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第一百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三十五-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条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四十条实、准确、完整。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第一百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五十一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条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第一百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五十五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条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事项。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第一百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五十九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七十五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条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第一百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七十七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内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报纸上公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保。应的担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而存续。而存续。

八十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八十一(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条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一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第一百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八十三其债权。报其债权。

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备

案及换发营业执照等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办理上述事宜。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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