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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美家居: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

行年报审计工作。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2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要求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未遵循年报信息披露的其他相关规定且造成公司年报披露

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九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并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4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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