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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819证券简称:神力股份公告编号:2023-001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力股份”、“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忠渭先生的通知,陈忠渭先生与厦门中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略万新2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略万新21号”)于2023年1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陈忠渭先生拟将其持有公司119751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对应公司股份比例5.50%)以14.13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中略万新21号,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169209010.80元。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略万新21号将持有上市公司119751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忠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庞琴英女士、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遂川睿忠”)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36.90%减少至31.40%。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2日,陈忠渭先生与中略万新21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忠渭先生拟将其持有公司119751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对应公司股份比例

5.50%)以14.13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中略万新21号,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169209010.80元。

本次转让前,陈忠渭先生持有上市公司788181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6.20%。本次转让完成后,陈忠渭先生将持有上市公司668429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70%。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转让前,中略万新21号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中略万新

21号将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975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东名称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陈忠渭7881810336.20-11975160-5.506684294330.70

庞琴英15289250.700015289250.70遂川睿忠000000一致行动人

8034702836.90-11975160-5.506837186831.40

合计中略万新

--+119751605.50119751605.50

21号

注:1、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

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陈忠渭,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40519490716****,住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通讯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二)股份受让方名称:中略万新2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编号:SXW279

产品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厦门中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3号华润大厦A座16层02-03单元

基金管理人成立日期:2009年4月20日

基金管理人营业期限:2009年4月20日至2029年4月19日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611148

基金管理人股东构成:徐燕持股75.00%、苏志民持股20.00%、姚迪持股

5.00%

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转让方:陈忠渭

乙方、受让方:厦门中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略万新2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股份转让

(1)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975160股股份(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0%,乙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2)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3)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4.1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69209010.80元。

(三)支付安排甲方同意乙方可分批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30000000元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除非另有约定,应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后6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

(四)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审核。

各方均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

算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

(五)过渡期间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2)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乙方享有)。

(3)各方同意,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格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六)交易税费

本协议签署的印花税(如有)、过户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由甲方承担。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支付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因本次股份转让承担的其他任何税费。

(七)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对甲

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对甲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

(2)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不存在也不会设置限制或障碍,甲方对目标股份转让事项没有任何异议。

(3)乙方收购目标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对协议受让目标股份没有任何异议。

(4)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未披露的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情况,不存在任何司法及/或行政机构采取的任何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任何与目标股份相关的法律纠纷。

(5)甲方、乙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准备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6)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

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九)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获得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协议成立、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2022年6月6日陈忠渭、遂川睿忠、庞琴英(合称“承诺方”)出具的《关于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与减持之承诺函》,“承诺方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将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总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为承诺方履行上述承诺的减持行为。

2、本次协议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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