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会前认真审阅了相关
议案和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照公司自身实际情
况,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各项要求和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
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
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
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要求,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二、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完成后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系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与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交易内容与方
式符合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
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内容切实可行,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
的提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
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
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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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生学意
李芸达朱学忠钱爱民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