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常
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
的原则,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方案、《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及《常州神力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昱铭耀”)。本次发行前,四川昱铭耀通过协议转让取得遂川
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庞琴英持有的公司8.50%股份,本次发行
完成后,四川昱铭耀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四川昱铭耀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相关《补
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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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张春娟
张春娟姚猛
2023年5月29日
凌之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