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神力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
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并豁免中物一方自愿性承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①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③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因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防卫”)预计难以完成相
关业绩指标,根据原收购协议第4.2.3条的约定,业绩承诺方砺剑防务技术集团
有限公司拟回购公司所持砺剑防卫57.65%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未来
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⑤公司已就继续推进本次交易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⑥经核查,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豁免承诺条款,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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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朱学息
李芸达朱学忠钱爱民
2023年8月/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