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
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20日内,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问题的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九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
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