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纳入年度人工成本预算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年支付,具体金额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根据其管理职能及公司绩效完成等情况,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职能,按公司岗位工资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未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包括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其他奖金等。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
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性、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递延支付机制,该机制应当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第十五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业绩不实(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性、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递延支付机制,该机制应当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
作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