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
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1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3时3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兴东路289号常州神力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5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名,代表股份8711661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0.0112%。
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
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一致,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86996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3%;反对67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6999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2%;反对67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7005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1%;反对67492股,
3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05%。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预算报告》
同意8699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5%;反对67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86945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4%;反对16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1%;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96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127%;反对165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03%;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支付2024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6950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2%;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01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020%;反对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20%;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6946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5%;反对16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1%;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4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97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637%;反对165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03%;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6940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6%;反对17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9%;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91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242%;反对171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98%;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0%。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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