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
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为
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七条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八条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总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九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至
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关联方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年报中涉及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