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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5 00:00 查看全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和阻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

机应用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1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主动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公司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责任:

(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

2(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七)《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

司董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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