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九)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十)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三十一)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二)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上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
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
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
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
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