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5月6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5年 5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嘉澳环保: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下午13: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814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4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4337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9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8人,代表股份343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3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7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报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0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2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2、《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670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2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0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2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9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4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6%。
本议案已获通过。
5、《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9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42%;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6%。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9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8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1%;反对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4%;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5%。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2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1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95%;反对1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9%;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3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15%;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3%。
本议案已获通过。
9、《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蒋平平)》
表决结果:同意34669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89%;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冀星)》
表决结果:同意34669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89%;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1、《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夏江华)》
表决结果:同意34669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89%;反对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2、《关于审议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9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8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98%;反对8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4%;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8%。
本议案已获通过。
13、《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4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9%;反对1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6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97%;反对1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14、《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3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1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反对1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7%;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5、《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划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及国债逆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3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14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反对14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60%;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16、《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9697,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8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98%;反对8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
本议案已获通过。
17、《关于与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预计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833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2%;反对8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3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33%;反对8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3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14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反对14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0%。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14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18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17为涉及关联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沈健先生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