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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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嘉澳,A股证券代码:603822;
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逸敏,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1-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截至2021年12月,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者公司)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
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
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175.77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659.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
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188.38元,虚增利润总额
13558188.3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
净利润10441351.1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2-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案涉行为属于复杂技术背景下的会计判断偏差,相关项-3-目长期处于需要持续投入、调试和改进的状态,直至2024年6月才具备连续、稳定生产的能力。本次差错更正是基于事后视角对事前会计估计的重新评估。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依赖于内部财务团队、外部审计机构、项目技术方的专业意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会计差错无主观故意。三是公司已主动、及时纠正差错,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违规情节轻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及时将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规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相关事项系会计判断偏差导致、无违规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责任人作为公司生产
经营的主要责任人及财务专业人员,应当审慎履职,合理确定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不能仅以依赖外部专业意见为由免除自身的勤勉尽责义务,有关责任人未提供实质、充分证据证明已对相关事项勤勉尽责对其所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案涉事项导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
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占比较大,且导致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真实财务数据的理解和判断,-4-及时更正、配合调查等系应尽义务,不足以减轻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
健、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5-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