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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百合花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5号)批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百合花”)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3362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49199764.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442834.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56929.52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2024年7月15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7月16日出具了“XYZH/2024SHAA1B003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方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法定代表人周磊

保荐代表人翁智、付媛

联系方式021-23153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23.SH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经五路1768号

注册资本41636.770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立荣实际控制人陈立荣董事会秘书王迪明

联系电话0571-8296599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7月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6、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承诺的

履行情况;

8、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0、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1、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3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

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

4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翁智付媛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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