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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8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22435-24-0-4号

#人NKUN

汉坤律师事务所

HanKunLawOffices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武汉香港新加坡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汉坤(证)字[2023]第22435-24-0-4号

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华扬联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扬联众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

10月27日上午10: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10:00如期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1座15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3年10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华扬联众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

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420,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0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补选冯康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以

累积投票的方式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包括1项子议案,子议案经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冯康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4,402,13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980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8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60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卓蔚陈缘

经办律师:陈缘

陈漾

樊篱

2023年70月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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