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 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158号二零二六年八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158号
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第 1 页,共 4 页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3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3栋房产917室,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6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677892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3597】%。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4380180】股,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第 2 页,共 4 页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4】人,代表股份【2239874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发生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永续债权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4398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30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4】%;
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353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7】%;反对【304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回避表决情形:控股股东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第 3 页,共 4 页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第 4 页,共 4 页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发光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姜真熙_______________
杨闪_______________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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