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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9 查看全文

柯利达 --%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09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98718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67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

经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3.46万元,2022年同期为-2,905.70万元。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业绩扭亏为盈,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孙振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柯利达、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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