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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顾益明、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8-08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950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435398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顾益明、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127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顾益明、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顾益明、孙振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2年,公司对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正商集团系公司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公司未充分评估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迹象,导致对相关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顾益明、财务总监孙振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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