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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利达: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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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师区应天 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写字楼A座29层

传真: (025)82230827 电话:(025)82230809/82230669

www.manxiu-law.com manxiu@manxiu-law.com

二〇二六年五月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伟律师、黄献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并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即2026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 《通知》 ”),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3.2026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柯利达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下称“《会议资料》”), 《会议资料》载明股东会须知、股东会议程、股东会议案。

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下午2点在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99号柯利达设计研发中心40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益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6年5月27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的投票于2026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26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244,793,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755%。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8人,代表公司股份9,058,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0%。

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2名,代表的股份数额253,852,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954%;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共计84名,代表公司股份9,858,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3%。

5.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9.《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刘纯坚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02选举顾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03选举唐郡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薛誉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0.2选举雷少辉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0.3选举葛卫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8均采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9、议案10采用其中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8为特别决

议议案;议案3、4、9、10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4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53,736,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反对112,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53,086,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

反对141,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弃权6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3,707,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

反对112,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714,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0%;

反对112,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2%;

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8%。

表决结果:通过。

4.《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顾益明、鲁崇明、顾佳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11,408,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0%;

反对177,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77,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45%;

反对177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5%;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0%。表决结果:通过。

5.《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53,736,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反对112,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949,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4%;

反对868,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

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3,724,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

反对112,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3,736,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

反对112,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刘纯坚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数246,186,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得票数2,193,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87%。

表决结果:当选。

9.02选举顾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数245,964,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得票数1,971,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23%。

表决结果:当选。

9.03选举唐郡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126,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得票数2,133,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36%。

表决结果:当选。

1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薛誉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142,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得票数2,149,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20%。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雷少辉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074,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得票数2,081,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82%。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葛卫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064,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得票数2,071,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49%。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周伟

周伟

黄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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