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合法合规、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公司理财产品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计算指标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如总裁)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需经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及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合作对象。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拟订委托理财产品方案;
(四)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委托理财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并根据情况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要求,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