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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30日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主

动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相关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其书面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应在公告中说明辞任时间、辞任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辞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所实施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分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在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情形下,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董事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尚未完成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履

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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