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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开展该业务,适用本管理规定,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二级市场证券类

投资行为,但不含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

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期权、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安

全有效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三)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要与实际业务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五)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证券投资

及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指定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成立专门工作组对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衍生品交易事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衍生品交易年度计划及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衍生品交易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

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

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提供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6)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及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事项管理,具体

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证券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及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公司已投资证券的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

所持证券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证券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事务部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提供涉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应

当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投资及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应分别针对各类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业务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当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投资及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及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或证券投资产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由公司投资及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整理并归档,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管理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管理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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