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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程邦达: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6344000 申报时间:2024年 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73号)核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程邦达”、“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司民

币普通股(A股)513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4060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84173277.85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海程邦达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公司名称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36

注册资本20523.5237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号华润大厦 B座 10层 1008室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号华润大厦 B座 10层 1008室法定代表人唐海实际控制人唐海

联系人杨大伟、苏春暖

联系电话0532-8575991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情况内容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2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

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治理及三会运作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督导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公司相关方的承诺履行情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2-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公司原保荐代表人雷晨先生、葛其明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授权许鹏程先生、李军先生接替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3-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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