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20281102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鹏程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3803室
联系方式:021-202811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军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3803室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73号)核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程邦达”、“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13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4060400.00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84173277.85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海程邦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海程邦达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1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况,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公规范等。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控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2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本持续督导期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间公司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项。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本持续督导期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间公司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项。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注函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等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3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本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海程邦达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程邦达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4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海程邦达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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