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41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座办公楼 27层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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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41号
致: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程邦达供应链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程邦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1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海程邦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6年7月2日,海程邦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年7月2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海程邦达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程邦达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海程邦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2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海程邦达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4382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87%(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海程邦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海程邦达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32592股,反对436520股,弃权13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183875752股,反对486360股,弃权20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3.01《回购股份的目的》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43752股,反对40976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3.02《回购股份的种类》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54112股,反对39940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03《回购股份的方式》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56772股,反对39674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48512股,反对40500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0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48512股,反对399400股,弃权34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40812股,反对41270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48512股,反对40500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56772股,反对39674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09《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54112股,反对39940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
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经表决,同意股份183956772股,反对396740股,弃权2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海程邦达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海程邦达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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