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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程邦达: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20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20号

致: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程邦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海程邦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5年8月26日,海程邦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海程邦达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程邦达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

2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海程邦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程邦达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642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9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海程邦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海程邦达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80364股,反对139700股,弃权22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72664股,反对143400股,弃权26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80364股,反对139400股,弃权224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79664股,反对139400股,弃权23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95364股,反对142700股,弃权4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80664股,反对139400股,弃权22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77364股,反对138700股,弃权26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515864股,反对125300股,弃权1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77664股,反对160400股,弃权4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93764股,反对1254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11)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35477364股,反对160400股,弃权44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海程邦达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海程邦达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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