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SSOM&CREDIT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邦盛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天河区科韵路中路9-11号海景集团(总部大厦)1903、1905
电话(Tel).+862038331600传真(Fax).+862038331690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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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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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好太太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好太太”)的委托,担任本次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好太太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
回购注销有关的事实为基础,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
None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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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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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盛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
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或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
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鉴
于本次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
经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该离职激励对象已获受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6.00万股,本次回购价格为7.92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事项取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指定媒体/渠道公开披露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等本次注销回购的有关事项.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将导致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债权人通知、公示程序,债权申报期间为2024
年1月24日起45日内(即债权申报时间截止至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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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律师事务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的确认,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间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
购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提出的异议,亦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上述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2024年3月29日
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
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
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相关
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且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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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入
杨明哲
经办律师:
杨明哲
经办律师:
洪宁嘉
)年)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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