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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太太: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好太太 --%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方案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

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1撤换。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召集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召集人召集的不定期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各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就此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若经非召集人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在收到提议后七天内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需要,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2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明确表示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名确认,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和相

关报告、文件、计划、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遴选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人力资源部予以配合;

(三)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3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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