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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总裁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总裁

第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

第五条总裁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裁。

第六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总裁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岗位;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第十三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年限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副总裁协助总裁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裁根据

总裁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

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财务总监对总裁负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四章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总裁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

问题而不定期举行的会议。总裁认为必要时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召集,也可以由总裁委托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会议记录和纪要。

需要上会讨论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发放给出席会议人员。会议一般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十九条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一名副总裁或其他办公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裁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根据办公会议内容的需要,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决议。决议一般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但总裁可行使否决权或决定权。会议决议应明确记录在会议纪要中。未形成决议的,也应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人员和记录人员签名;

办公会会议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三条会议需要公布的决定、决议,由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

以公司发文形式予以公布、实施。

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责任部门承办,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向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章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总裁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裁因其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

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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