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东宏
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
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宏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8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4146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78元,募集资金人民币250773478.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计4816649.7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56829.06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2025年1月16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 371C000028号)。
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调整前拟投调整后拟投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入募集资金入募集资金金额金额
1年产7.4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扩能项目24934.4423000.0018595.68
2补充流动资金7800.007800.006000.00
合计32734.4430800.0024595.68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年产7.4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扩能项目”建设期为13个月,2025年1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较预期滞后;同时,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对各厂区布局进行了优化和调整,计划增加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需相应延迟。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主要以自筹资金方式预先推进项目实施工作,目前,该募投项目已完成部分厂房、货场的装修改造,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也保持有序进行,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工作还需要一定时间,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资金用途等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将募投项目“年产7.4万吨高性能复合管道扩能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12月。
公司将及时跟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积极协调人力、物力等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后续的顺利实施;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况逐步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调整,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质内容的改变,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内容的变更,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