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根据本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以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标准执行;公司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其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每年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
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