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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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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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相关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出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年末编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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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控制监督和检查情况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十)办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
质量监督,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财务
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
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查阅公司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
(三)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六)调查相关事项时,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提
出纠正意见,对违法乱纪事项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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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等。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七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
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
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可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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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及审计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制度,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明确指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提出的事项进行整顿改正。对不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可视
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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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国家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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