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相关人
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总部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