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能科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3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3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5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25

二十三、结论意见..........................................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德恒/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能科指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

欣博通有限指北京索控欣博通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天圆全指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之修订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之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2月修《注册管理办法》指

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第18号法律适用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指意见》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第6号监管指引》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第7号监管指引》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交所上市规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则》《自律监管指引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指

5号》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

《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对其不时之修订《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说明书》指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AI 指

程的模拟,通常指通过普通电脑实现的智能具有自主行为和决策能力的软件或硬件实体,能够感agent 指 知环境、处理信息、制定决策并执行相应动作,以达成预设的目标或任务

近三年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近三年及一期/报

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告期报告期末指2025年9月30日天圆全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的《能科科技股份有近三年《审计报告》指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圆全审字[2023]001011号)、于

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圆全审字[2024]000878号)、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的《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圆全审字[2025]000765号)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2024年4月16日、2025年4月2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能科科技股近三年《年度报告》指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能指报告》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章程》指《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订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及2025年11月更名后的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议事规《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不指则》时之修订《股东会议事规指《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则》《股东(大)会议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不时指则》之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不时指则》之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不指度》时之修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专项信用报告指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信用中国省级网站申请下载的专项信

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专用版)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421-01 号

致: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

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发行人的相关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2)文件资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遗漏;(3)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4)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

及批准程序;(5)一切对本法律意见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在进行上述核查的基础上,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及本所律师专业无法核查及作出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文件、书面说明或专业意见等出具本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

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财务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或本所律师

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文书或材料,本所律师直接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或未经确认的文书,经本所律师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保证引用上述文书或材料时,已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

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董事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

(1)2025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子议案均分项表决通过。发行人于2025年10月11日将上述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及本次发行预案的披露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事项已包括《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

2025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4-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子议案系分项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已包括《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并明确了具体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询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是经批准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经依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603859”,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应当或可能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

4-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作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是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第18号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监管指引》《第7号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如下所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询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议案,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负面条件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天圆全出具的《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圆全专审字[2025]001094号)、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述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4-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具

体如下:

(1)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灵擎”工业 AI 赋能平台建设项目、“灵助”工业软件 AI 工具集开发项目、“灵智”

具身智能 AI 训推平台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灵擎”工业 AI 赋能平台建设项目、“灵助”工业软件 AI 工具集开发项目、“灵智”

具身智能 AI 训推平台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能科瑞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第18号法律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科目明细相

关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网络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第

18号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的情形,具体如下:

1.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第18号法律适用意见》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第18号法律适用意见》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四)本次发行符合《第6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赵岚女士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认购金额为 3000 万元。

针对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及特定期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事宜,赵岚女士已出具了《关于认购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承诺及确认函》,承诺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自筹资金,承诺在特定期间不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确认其参与本次认购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赵岚女士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自筹资金,承诺在特定期间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安排或计划,其参与本次认购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符合《第6号监管指引》第6-9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第7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4-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第7号监管指引》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开展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第7号监管指引》第7-1条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第18号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监管指引》《第7号监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的前身为欣博通有限,欣博通有限成立于2006年12月26日。2010年12月20日,欣博通有限以截至2010年9月30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63464825.49元为基础,整体变更为北京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35335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余额

28129825.49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其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文件、组织结构图、公司治理制度、内部管理制

度、权利证书、业务合同、劳动合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经营决策,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自主完成其业务经营,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根据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载的《股东名册及股份冻

4-1-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结、质押、限售明细表》及公司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24469.7701万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性比例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质押或冻结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质(%)(股)件股份数量情况境内自

1祖军15.223724864000

然人境内自

2赵岚11.532821472000

然人境内自

3安惊川3.60882008800

然人境内自

4于胜涛1.74425900000

然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5其他1.74425257200

司境内自

6林汉1.49365467600

然人境内自

7韩美娟1.16283000000

然人境内自

8唐兴元0.81197238000

然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国寿安保智慧

9其他0.66160340400

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基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分红险-国联安

10其他0.65160000000

基金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38.609445548000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根据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载的《股东名册及股份冻结、质押、限售明细表》、公司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公司说明,截至2025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4-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

人近三年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祖军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5年9月30日,祖军先生持有发行人3724864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2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发

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下载的《股东名册及股份冻结、质押、限售明细表》、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截至2025年9月30日,赵岚女士持有发行人2821472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1.53%,系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祖军先生和赵岚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6546336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6.75%,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祖军,男,1970年8月生,中国国籍,现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赵岚,女,1970年8月生,中国国籍,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总裁职务。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95%20%

祖军赵岚

15.22%11.53%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祖军先生、赵岚女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

4-1-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公司在上交所披露的公告文件,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201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同意欣博通有限

以截至201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3533.5万股。

2011年6月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533.5万元增加至4258.5万元,新增股份由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425万股,上海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300万股。

2011年8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4258.5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258.5万股增至8517万股。

2016年9月1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9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517万股增至11356万股。

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356万股增至

12626.0295万股。

2019年8月5日,公司增发股票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44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626.0295万股增至13915.2295万股。

2020年12月2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0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915.2295万股增至16656.8333万股。

2024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转增7925.9968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

4-1-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股本由16656.8333万股增至24582.8301万股。

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2年已回购部分股份用途为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582.8301万股减至24469.7701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提供的资质许可证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一致,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存在应办理而未办理资质许可证书的情形,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境内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控股子公司共计19家,均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等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合法有效,该等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情形。

(三)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境外控股子公司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境外共设有3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均已取得所在地区的注册登记文件,其设立情况合法合规,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该等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合法有效,该等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及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化,发行

4-1-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五)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

供的主营业务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永久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进行了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关联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由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包括: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在报告期末担任监事职务的自然人;报告期内关联自然

人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1-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主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提供担保,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披露了有关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及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披露了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清单、不动产权证书、知识产权

证书、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等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为不动产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发行人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合法有效,除部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第三方共有外,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其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及提款凭证、出库单、入库单、发票、银行回单等资料,这些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4-1-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1.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主要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的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主要采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主要销售合同的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5年9月30日,除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情形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上述重大合同及交易的主体一方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截至2025年9月30日,除本法律意见正文第八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有关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和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前五名)的其他应收

4-1-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在上交所披露的公告文件

及发行人说明,自设立日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的行为,存在增资扩股及因回购股票进行减资的行为,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在上交所披露

的公告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的相应指标50.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说明,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未

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置换、

重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2022年以来历次修订

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

况制定和修订的,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发行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等其他3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董

4-1-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事会聘任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组建具体的经营管理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上述议事规则及实施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自2022年

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自2022年1月

1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或重大决

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发行人现任董事为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至

2026年5月25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发行人因“营业收入存在跨期确认/研发支出、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减值损失测算不准确”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对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侯海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2号),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侯海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侯海旺收到警示函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影响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资料并经

4-1-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单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均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单位领取薪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情况

发行人现有3名独立董事,占发行人董事总数的1/3以上,分别为文宗瑜、刘正军、温小杰,其中温小杰为会计专业人士。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

(一)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近三年《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主要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政补贴资料及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依法纳税情况

4-1-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完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

官方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报告期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而受到主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灵擎”工业 AI 赋能平台建设项目 44792.42 40000

2 “灵助”工业软件 AI 工具集开发项目 21902.59 20000

3 “灵智”具身智能 AI 训推平台研发项目 22295.52 2000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

合计108990.53100000

4-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灵擎”工业 AI 赋能平台建设项目、“灵助”工业软件 AI 工具集开发项目、“灵智”具身智能 AI 训推

平台研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规定的需要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范围,无需做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内容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已按项目进度在在北京市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了投资备案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开发建设,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涉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前次再融资的发行文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天圆全已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圆全专审字[2025]001094号)。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及公司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近期目标为持续优化基于云原生的工业软件和工业数据产品能力,坚守工业电气产品领先优势,全面提升 AI agent 产品和技术能力,成为国内领先的工业数字化和智能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中期目标为聚焦工业领域,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工业软件和AI 产品,成为行业核心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生态构建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未决诉讼、案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

(1)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在上交所的公告文件及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网站,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2)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发行人在上交所的公告文件及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网站,公司于2024年12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侯海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2号),决定主要内容为:

“经查,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科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公司少量销售产品于2022年签收但于2023年确认收入,不符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营业收入未予准确计量。

二是研发支出、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使用部分自研软件用于产品生产,但相关自研软件摊销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部分产品相关

4-1-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项目调研、方案设计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薪酬不当计入研发支出;部分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研发活动和具

体产品需求及方案,未将该部分人员薪酬在营业成本、研发支出间准确划分。上述事项导致2023年营业成本、开发支出、研发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准确,并导致与此相关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不严谨。

三是减值损失测算不准确。因账龄划分、回款统计等事项不准确,导致2023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四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收入确认单据管理存在瑕疵,部分研发项目资料未见签字日期,募集资金付款审批流在执行不到位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侯海旺系上述事项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能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主要责任人侯海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所有董监高应高度重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在上交所披露了整改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监管措施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对本次发行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

4-1-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上交所等网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

文书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网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讨论,并特别对其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的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但发行人本次发行能否实际进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闫晓旭

承办律师:

崔满长

承办律师:

王文雯

承办律师:

罗希

二○年月日

4-1-26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