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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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hopesun@vip.163.com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年6月3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岭南路18号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楼404会议室召开。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日(星期二)上午9:00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岭南路18号广州白
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404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胡德兆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日9:15至9:25,9:30-11:30,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4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6249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75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1470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049%。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78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7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6995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3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49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6%;反对682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
弃权1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表决结果:通过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33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2%;反对68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
弃权1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3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9%;反对681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6%;
弃权1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32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1%;反对683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
弃权1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82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35%;反对683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39%;弃权1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0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6%;反对745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4%;
弃权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A股股东分段表决情况如下: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38%;反对745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2%;弃权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2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2%;反对71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
弃权1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73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17%;反对719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8%;弃权1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64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6%;反对678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弃权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监高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胡明聪、胡明光、王卫彬、温中华、叶涛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89599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7%;反对784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9%;
弃权1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9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8%;反对784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7%;弃权1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5%。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41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1%;反对67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
弃权1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表决结果:通过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十)《关于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409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5%;反对708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2%;
弃权1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59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18%;反对708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7%;弃权1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计划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01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9%;反对719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
弃权1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50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57%;反对719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0%;弃权1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376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6%;反对75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1%;
弃权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25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56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3%;弃权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1%。
表决结果:通过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十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15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2%;反对75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
弃权2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65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54%;反对755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9%;弃权2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392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0%;反对714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
弃权1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54%;反对714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0%;弃权1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6%。
表决结果:通过(十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和信用减值准备、核销资产及处置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20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1%;反对695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1%;
弃权1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70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40%;反对695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1%;弃权1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9%。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3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7%;反对687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
弃权13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81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56%;反对687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65%;弃权1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9%。
表决结果:通过(十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胡明森、胡明高、胡明聪、胡明光、胡合意、白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446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327%;反对716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41%;
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10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98%;反对716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33%;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11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0%;反对713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8%;
弃权1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60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03%;反对713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88%;弃权1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5431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8%;反对688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弃权1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81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8%;反对6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1%;弃权1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0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7%;反对718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弃权1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5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377%;反对718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8%;弃权1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一)《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453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99.7400%;反对669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7%;
弃权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03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16%;反对669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53%;弃权1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1%。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6月3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