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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炀资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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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256号

致: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1法律意见书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

澄海区凤翔街道海围片区风雅西路西北侧松炀资源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

2法律意见书壮加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1849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665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99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1名,代

3法律意见书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1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林桂佳先生因公出差请假)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68%;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8%。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44%;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2%。

3.审议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6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44%;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44%;

反对50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9%;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78%;反对5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482%;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0%。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48%;

反对50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64%;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436%;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50%;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436%;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50%;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6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44%;

反对50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9%;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7%。

8.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44%;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78%;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50%;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2%。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953%;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24%;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10%;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50%;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44%;

反对50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9%;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7%。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63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85%;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23%;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50%;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7%。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85%;

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4%;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1%。

上述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卢创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肖雅婷

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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