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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261号
致: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4月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通
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
海围片区风雅西路西北侧松炀资源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壮加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2法律意见书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6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以剔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公司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计算依据)。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85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7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4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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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会议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反对3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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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反对3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
5.《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反对3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反对4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反对4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
7.《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8.《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反对5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反对5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5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6.75%;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反对5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反对5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11.《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反对8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4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反对8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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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3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反对3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反对3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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