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55号
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壮加、李纯、林指南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加、李纯、林指南: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松炀资源2023年和2024年对部分特种纸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公司实际是从供应商采购特定原材料并加工后,以原材料价格加固定加工成本为交易价格,将成品销售回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在该业务中应当被认定为加工方,按照加工费核算相关收入。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2024年松炀资源披露由于汕头市长川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纸业)实际控制人徐国平曾长期在公司任职,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与长川纸业发生的交易。但公司2023年、2024年度报告遗漏披露与徐国平实际控制的杭州昱铭纸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松炀资源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关联交易内容存在遗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壮加作为公司董事长,李纯作为财务总监,林指南作为董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壮加、李纯、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