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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501号
致: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
澄海区凤翔街道海围片区风雅西路西北侧松炀资源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壮加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3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279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9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782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19%。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1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454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2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454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松炀新材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17%;反对14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2%;
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01%;反对14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7%;弃权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2%。
4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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