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 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独立董事:
祝立宏罗娟香翁建全
2022年7月4日